明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鄭宏輝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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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位支持明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鄭宏輝會計師)的好朋友們,大家好:[以下係協助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進行雲端發票宣導文章]僅在此邀請大家參加“雲端新世界 環保享便利”的活動,完成任務就能拿獎品(詳情如網站說明)。對於有興趣參加此活動的朋友們請...
29/08/2026

致各位支持明達合署會計師事務所(鄭宏輝會計師)的好朋友們,大家好:
[以下係協助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進行雲端發票宣導文章]
僅在此邀請大家參加“雲端新世界 環保享便利”的活動,完成任務就能拿獎品(詳情如網站說明)。

對於有興趣參加此活動的朋友們請大家完成登錄,選填户籍地(推廣地)為臺北市+大同區。
讓我們一起支持在地服務的台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活動網頁: https://taxplus.ntbsa.gov.tw/
假若有興趣參加的朋友,請大家幫忙進行以下的步驟:
1.登入活動
2.完成填寫基本資料
3.地址請填"台北市‘’+“大同區”
4.同步7月及8月的發票(只計算張數,不會捐贈發票)

拜託大家了
萬分感謝
另在此附上操作步驟的螢幕截圖,如下:

28/08/2026

[最新公司法函令分享]
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
經商字第11568001360號

一、核釋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稱「私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在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三十五人(包含自然人及法人)之計算方式,應就該公司各次私募尚未到期之公司債之應募人數納入合併計算。如同一應募人參與該公司不同次私募者,其人數以一人計算。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官方新聞稿說明]
經濟部發布公司法解釋令 禁止多輪拆分公司債規避管理 2026/08/28

針對近期趙姬投資及寄居蟹管顧公司濫發公司債引發爭議,經濟部今(28)日表示,為強化非公開發行公司藉由多次私募公司債方式規避公司法應募人數35人上限之管理,將發布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解釋令,自今日起非公開發行公司就其各次私募尚未到期之公司債,應合併計算其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參與不同次私募者,則以1人計算。經濟部強調倘涉及對不特定大眾公開招募公司債,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經濟部將與金管會聯手,強化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的資訊公開,使民眾有更多的資訊判斷自己的投資風險。

經濟部說明,依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除金融機構應募者外,私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限制私募人數之目的,係因私募係針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與向不特定大眾公開募集有價證券,兩者有所不同。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藉由分次私募,規避35人人數上限,形成實質上向非特定人公開募集之效果,經濟部將於115年8月28日發布解釋令,自發布日起,非公開發行公司就其各次私募尚未到期之公司債,應合併計算其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參與不同次私募者,則以1人計算。至於過去已有私募公司債且私募人數已超過35人之公司,在各檔公司債未到期前,不得再私募公司債。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強調,公司法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目的在提供企業多元籌資管道。但公司債如屬向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及相關規定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未經申報生效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公司債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負刑事責任。

本解釋令係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多次私募公司債之應募人數計算發布更明確之標準,以督促企業遵循法令避免觸法。經濟部未來也將持續透過跨機關監理合作及強化發行人財務狀況、籌資用途等資訊之揭露,降低企業籌資衍生之風險,維護民眾權益。

發言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劉副署長
電話:02-2343-3300分機7002
行動電話:0933-989-616

業務聯絡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顏副組長
電話:02-2343-3300分機7131

[此項最新函令的解讀]由115年8月18日公布之台財稅11504618342函可發現,9月份開徵之暫繳營所稅於今年度可以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務優惠措施,在此分享之。
27/08/2026

[此項最新函令的解讀]
由115年8月18日公布之台財稅11504618342函可發現,9月份開徵之暫繳營所稅於今年度可以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務優惠措施,在此分享之。

24/08/2026

[作者分析]
以下的所得稅法修法是今年度的重要變革,主要是以租稅方式來鼓勵生育小孩,值得注意之。

[財政部新聞稿本文]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草案」,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今(2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俟總統公布後,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此外,納稅義務人扶養6歲以下子女,上開免稅額可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疊加適用,即自115年度起,育有6歲以下子女,第1名可享有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元,第2名以上22.5萬元,加計免稅額15.15萬元,合計可減除金額第1名為30.15萬元,第2名以上為37.65萬元,大幅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再搭配其他育兒津貼等支持與福利措施,提供育兒家庭適切的協助,讓國人安心生養。

該部進一步說明,鑑於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共識,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萬4千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配合修訂相關申報書表,並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及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新聞稿聯絡人:邱專門委員筱惟
聯絡電話:2322-8122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6-08-21

注意,遺產贈與稅法已經依照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今日在立法院三讀修法通過。[財政部最新新聞稿]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劃一死亡前特定贈與併計遺產課稅合理化負擔等規定今(21)日立法院第11屆第...
21/08/2026

注意,遺產贈與稅法已經依照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今日在立法院三讀修法通過。

[財政部最新新聞稿]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劃一死亡前特定贈與併計遺產課稅合理化負擔等規定

今(21)日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定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受贈財產併計遺產課稅之遺產稅額計算方式,該部分遺產稅額以特定親屬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受贈擬制遺產所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計算等規定。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並增訂有遺囑執行人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二、第17條之1: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三、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等規定。

五、第41條:增訂納稅義務人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規定。

六、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為利徵納依循,該部刻研擬修正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等子法規,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線上申辦系統等,並督導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該部將於總統公布上述修正條文後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新聞稿聯絡人:花科長儀芳
聯絡電話:(02)2322-8147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6-08-21

[本人過去寫過之專文分享]
近期遺產稅重要議題探討--「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介紹以及對於會計師執業之影響 」

文章連結詳:

近期遺產稅重要議題探討--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介紹以及對於會計師執業之影響

[115.8.11好書推薦]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所出版之「稅務爭議預防與解決」一書此書架構探討好幾十個稅務案例,每個案例都會固定地寫上「案例背景」,介紹相關「法院實務見解」、「相關函令」以及「稅捐機關實務做法」,最後在寫出該事務所的「分析及...
11/08/2026

[115.8.11好書推薦]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所出版之「稅務爭議預防與解決」一書
此書架構探討好幾十個稅務案例,每個案例都會固定地寫上「案例背景」,介紹相關「法院實務見解」、「相關函令」以及「稅捐機關實務做法」,最後在寫出該事務所的「分析及看法」。全書厚度388頁,每個案例以簡潔方式撰寫約6-8頁,此書總審訂為該所之資深會計師許志文會計師,許會計師是在台大會研所大我幾屆的學長,和我師出同門,今日翻閱完此書,發現是本不可多得的好書,故推薦之。

[稅務規劃新重點]以下這則稅務新聞稿很清楚地敘明「特定股權交易房地合一稅」如何運用新修正的「房地合一作業要點」規定進行節稅,值得關注。[稅務新聞稿本文]房地合一稅放寬股權交易認定!未核課確定案件皆適用,減輕納稅人負擔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
10/08/2026

[稅務規劃新重點]
以下這則稅務新聞稿很清楚地敘明「特定股權交易房地合一稅」如何運用新修正的「房地合一作業要點」規定進行節稅,值得關注。

[稅務新聞稿本文]
房地合一稅放寬股權交易認定!未核課確定案件皆適用,減輕納稅人負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放寬「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認定規定,使稅制更趨合理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股東藉形式移轉股權而實質轉讓我國境內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股權)過半數之國內外事業股權,且該事業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須課徵房地合一稅。本次修正針對此項規定,進行兩大重點放寬:

放寬重點一:修正股權價值認定方式

本次作業要點修正發布前,在判斷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是否達50%以上時,係以交易股權時該被投資事業之境內房地價值為分子,分母則以該事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或交易日之「淨值」認定。為使該比率計算更為合理,增訂該事業如可合理客觀衡量其全部財產價值(例如會計師按時價查核簽證資料)者,該分母得以各項資產「時價總額」認定之,讓房地價值比率計算更符合實務現況。

放寬重點二:修正適用範圍(舊股權及舊制房地按比例排除)

考量符合上開條件之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且房地合一稅僅適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爰參酌上開日出條款立法意旨,放寬將股東交易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交易所得中,屬該事業持有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舊制房地」價值占境內全部房地價值之比例部分,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股東持有A公司70%股權(其中40%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之舊股權),其近日出售A公司50%股權(依先進先出法,本次交易之「舊股權占比」:40%∕50%=80%),交易所得100萬元,交易股權時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且持有的境內房地中有50%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地(「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依修正後規定,甲股東出售該股權之所得中有40%(即「舊股權占比」80% ×「境內舊制房地占比」50%)不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則視為房地交易所得為60萬元[交易所得100萬元 ×(1-40%)](詳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本次放寬得以各項資產時價計算股權價值,及舊股權交易得按舊制房地占比排除適用房地合一稅等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林育霆
電話:(04)23051111轉2217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6-17

致各界好友:稍早我發現有人冒用本人所開設之「財稅知識分享社團」之名義進行股友社之社員招募,本人在此聲明此等帳號與本人無關,本社團僅分享稅務與會計相關知識,請各界好友不要加入,以免遭詐騙,謝謝。鄭宏輝 上 115.7.27
27/07/2026

致各界好友:

稍早我發現有人冒用本人所開設之「財稅知識分享社團」之名義進行股友社之社員招募,本人在此聲明此等帳號與本人無關,本社團僅分享稅務與會計相關知識,請各界好友不要加入,以免遭詐騙,謝謝。

鄭宏輝 上 115.7.27

24/07/2026

對於此議題有興趣的財稅專業朋友請看一下,以下的內容假如出書或者是授課,是否有興趣?

課程名稱: 投資公司之稅務、會計規定及相關實務總整理
課程大綱:
1. 投資公司成立篇: 以股抵繳成立投資公司實務和閉鎖型公司運用
2. 投資公司相關營業稅規定及實務介紹
3. 投資公司營利事業所得規定及實務介紹(分享至少10則以上相關實務申報案例)
4. 投資公司與虛偽股權交易及實質課稅的規定研究
5. 投資公司收到股票股利是否要依照面額計算成本的財稅差函令規定變化
6. 其他投資公司有關的稅務實務分享
7. 投資公司操作和執行時應注意事項
8. 投資公司會計處理介紹

115.7.22好書推薦--「民法在稅法上的應用」,封昌宏博士著昨日偶然看到昌宏兄臉書分享其已出版新書「民法在稅法上的應用」,今天中午我便迫不及待直接前往元照出版社購入此書。在我過去研讀稅法過程中,我一直注意到稅法條文中有許多和民法不一致之...
22/07/2026

115.7.22好書推薦--「民法在稅法上的應用」,封昌宏博士著

昨日偶然看到昌宏兄臉書分享其已出版新書「民法在稅法上的應用」,今天中午我便迫不及待直接前往元照出版社購入此書。在我過去研讀稅法過程中,我一直注意到稅法條文中有許多和民法不一致之處,或是某些稅法規定會受民法法律行為定性之影響,這也成為我過去研讀完整法律學位的重要原因。我一直希望能看到有專書能探討”民法在稅法上的應用”,今日終於能看到此類書籍問世,頗為高興。此書的範圍著重於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和資產傳承等個人稅領域,這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書。翻閱此書後,未來假若有機會,我也極想撰寫「民法在稅法上的應用—公司稅」篇,舉一些例子來說,有稅務實務工作經驗者便會發現民法和稅法有許多彼此影響或不一致之處,值得探討,例如:
1. 民間的借貸行為可約定無息借貸,但營利事業假若是無息借貸則可能會被設算利息收入課稅。(民法和稅法不一致之處)
2. 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款項,在營所稅申報時會轉列其他收入加以課稅,此時要研究清楚民法的請求權時效相關法律及實務見解,才能正確判斷營利事業的稅務風險。
3. 稅法針對民法的「所失利益」及「所受損害」的課稅方式及扣繳規定完全不同,此時需研究清楚民事損害賠償是「所失利益」及「所受損害」,才能釐清相關稅務處理方式。
4. 二親等內親屬買賣不動產,在民法上適用「買賣」的法律關係,但在稅法上有可能會被擬制為「視同贈與」行為。
5. 個人無償將自己的房屋給別人居住,在民法上為「使用借貸」行為,但在稅法上卻會被擬制為租賃行為並設算租金收入加以課稅。(民法和稅法不一致之處)
由以上我舉出的例子來說,民法和稅法之間有著許多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期望未來還有這種類型的好書出版來造福有需要的人,也期許我自己未來能寫出此種書籍。

鄭宏輝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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