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卷商務中心

勝卷商務中心 勝卷商務中心提供公司行號借址登記服務,並有合作之會計師與律師,亦可以提供代辦公司行號設立、代客記帳、財稅簽、法律諮詢及法律訴訟等服務。歡迎連絡張經理 0963-563-573 ,或加LINE SC17811 詳談。

06/08/2026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應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及67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支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雖未逾越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惟經查核發現其頻繁列報多筆服飾、家電、家具及家庭用品等支出計60萬元,因甲公司僅提示載有公司統一編號之憑證,無法合理說明列報交際費支出之對象,及與業務有關之理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該局乃依前揭規定調減該等費用並補徵稅款。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列報與營業無關之費用或損失,並應取得合法憑證,以免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倘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60)

06/08/2026

個人捐贈財產予本人、配偶及3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董監事之財團法人,應留意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財產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若受贈單位屬於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該筆捐贈得不計入捐贈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該標準包含須符合捐贈人、配偶及3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受贈單位董事、監事之人數比例限制規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及「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捐贈之財產,捐贈人及其配偶及3親等以內之親屬於受贈單位擔任董事或監事,其人數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3分之1,即無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另董事長為董事互相推舉產生,亦應列入計算前開全體董事人數。

該局舉例,甲君擔任某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長,113年間捐贈現金500萬元予該基金會,並主張該筆捐贈不計入贈與總額。該基金會設董事(包含董事長)5人,其中甲君與董事乙君為兄妹關係,甲君誤認董事長不須列入董事人數計算,惟本案甲君、配偶及3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董事之人數為2人(董事長亦應列入計算),依比例計算為5分之2,超過3分之1限制,爰該筆500萬元捐款仍應計入甲君當年度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個人捐贈財產予財團法人組織,應留意不計入贈與總額相關法令,避免因不符規定而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30)

03/08/2026

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應按售價比例分攤廣告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所發生之廣告費,應按房屋及土地售價比例分攤認列廣告費。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11目規定,營利事業與地主約定合建分售之廣告費,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應由營利事業與地主按房屋與土地之售價比例計算房地各別應分攤之廣告費列支。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500萬元,經查係該公司與乙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興建不動產建案所支付之廣告費,惟甲建設公司未分別計算屬其與乙地主應分攤之廣告費,乃按房屋與土地之售價比例40%及60%,計算甲建設公司應分攤之廣告費為200萬元(500萬×40%),核定調減廣告費300萬元,補徵稅額6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之廣告費,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李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62)

03/08/2026

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屋或土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或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及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與同法第24條及相關法規計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該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因此,營利事業自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地,嗣出售該筆房地,應依規定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相關頁次及辦理結算申報,倘為交易所得,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並按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稅額;倘為交易損失,亦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間經法院拍定取得一筆A房地,並於同年度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嗣於113年出售該筆房地,該筆房地交易損失為200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房地交易損失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後申報課稅所得額400萬元,應納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經該局依上開規定將該筆房地交易損失200萬元分開計算後,調增課稅所得額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2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地,於申報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50)

02/08/2026

旅行社代售餐券非屬旅行業業務範圍,應就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旅行社非辦理旅遊所需,僅單純代一般餐飲業者銷售餐券者,因非執行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不得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應就銷售餐券收取代價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旅行業者於執行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如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等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事項)收取價款時,應製作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旅客收執。另依財政部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旅行業者銷售國際航線機票、國內外及大陸旅行團之團費、代訂國內外及大陸地區飯店、車、船、門票、代辦簽證工本費等旅遊相關營業項目,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旅客,並逐項依規定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因此旅行社若非辦理旅遊所需,僅單純銷售餐券,消費者於購買後自行前往餐廳用餐,與一般營業人代售餐券無異,尚非旅行業專屬之法定業務,不屬於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之適用範圍,旅行業者應就代售餐券收取之代價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消費者甲向旅行社乙購買南投2日遊4,699元行程,另加購臺北知名燒肉店999元餐券,則旅行社乙向甲收取之南投行程費用4,699元,因涵蓋遊覽車、保險、火鍋餐廳等旅遊相關費用,屬旅行業者法定業務所收取之代價,旅行社乙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消費者甲;至另外代售餐券則屬一般代售業務,應就該餐券全額999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甲。

該局呼籲,旅行社非辦理旅遊所需,單純代售餐券,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50)

02/08/2026

生前購買預售屋,遺產稅申報方式報您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購買預售屋,於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不幸過世,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並未提供預售屋資料,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死亡,其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係未來建案完工後,依該契約得向建商請求履行交付完成建築房地之「權利」,並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該權利價額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計算,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2月間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A建案10樓房屋及地下室1個停車位,契約約定房地買賣總價為7,000萬元,預定115年底完工交屋。惟甲君不幸於115年1月15日過世,經依繼承人提供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支付各期房地價款之統一發票及匯款單等資料,計算截至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日已支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合計2,300萬元,應申報甲君遺留之「債權」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購買預售屋情事,繼承人可向建商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情形,列入遺產債權申報遺產稅,以免因漏報而涉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10)

01/08/2026

105年1月1日以前購入預售屋,105年1月1日以後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再出售者,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前」簽訂不動產預售買賣契約書,而於105年1月1日「以後」始完成買賣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納稅義務人出售該房地時,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即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第1款規定,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者,應課徵房地合一稅。再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本文規定,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是以,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以成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如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者,縱該房地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於105年1月1日以前簽訂,仍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之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14年間出售臺北市A房地,自行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以甲君雖於103年10月間與建商簽訂該房地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惟於107年8月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A房地係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乃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核定甲君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二百餘萬元,應補稅額五十餘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始登記取得所有權之房地,請務必留意前開規定,依限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漏未申報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除房地合一稅逃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51)

01/08/2026

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注意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係臺灣地區人民且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14年度派駐至大陸地區工作,領有大陸地區來源之薪資所得換算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含繳納大陸個人所得稅50萬元,已取具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經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為90萬元,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為30萬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60萬元,較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50萬元為高,故得申報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為50萬元。

該局呼籲,因兩岸地區人民往來密切,民眾倘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詳加瞭解相關規定,避免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31)

21/06/2026

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如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該局說明,邇來發現有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於稽徵機關查獲後,試圖透過變更負責人,規避補稅及處罰。然依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仍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局指出,獨資商號並無獨立法人格,對外雖然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屬出資之個人,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負責人)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故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即便事後立即變更負責人,稽徵機關仍會以違章行為時登記負責人為處罰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該局呼籲,獨資商號負責人應確實遵守稅法相關規定,若因一時疏忽,有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71)

20/06/2026

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處以罰鍰外,並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分別於114年2月24日、10月29日及115年1月10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因符合在「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國稅局除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停止營業處分,得不償失。

(聯絡人:銷售稅組温稽核;電話02-23113711分機1704)

Address

復興北路178號11樓
Taipei
104

Opening Hours

Monday 09:00 - 17:00
Tuesday 09:00 - 17:00
Wednesday 09:00 - 17:00
Thursday 09:00 - 17:00
Friday 09:00 - 17:00

Alerts

Be the first to know and let us send you an email when 勝卷商務中心 posts news and promotions.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used for any other purpose, and you can unsubscribe at any time.

Contact The Business

Send a message to 勝卷商務中心:

Shortcuts

Share

Categ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