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8/2026
📢 【總部招募加盟賺大錢?向加盟店收「加盟金」別忘了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各位連鎖品牌創辦人、加盟總部老闆與財務主管們:
隨著品牌知名度提升,開放加盟拓展事業版圖是許多企業的成長策略。但向加盟主收取一次性的「開店加盟金」,或是包含生財器具、原物料等費用時,可別以為只是單純的簽約金而忽略了開立發票!
一旦漏開發票,不僅要面臨追繳營業稅,還會被國稅局裁處重罰喔!
敦荃幫大家整理了加盟總部收取加盟金的課稅規定與注意事項,趕緊存起來!👇👇
🏬 法規解析:加盟金屬於「銷售貨物與勞務」,依法須開發票!
📍 法規原則:
☕ 銷售勞務:提供品牌特許授權、經營技術指導、員工教育訓練等服務所取得之代價,屬於「銷售勞務」。
📦 銷售貨物:移轉設備生財器具(如咖啡機、封口機)、裝潢建材或原材料等所有權,屬於「銷售貨物」。
💡 申報義務:無論是純授權服務,還是附帶設備原物料的複合加盟金,總部收取時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店,並報繳營業稅!
💡 真實案例說明:知名咖啡輕食總部漏開700萬加盟金發票,慘遭補稅重罰!
A 咖啡輕食公司開放對外加盟,吸引許多新手創業者加入:
❌ 違規事實:總部向十餘家加盟店收取加盟金(內含咖啡機等生財器具設備)合計 700 多萬元,卻全數未開立統一發票。
⚖️ 裁罰結果:國稅局除全數補徵營業稅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以高額罰鍰!
🛡️ 自我檢視!「自動補報補繳」可免罰
📍 適用法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加盟總部若過去在收取加盟金、設備款或物料款時有疏漏開立發票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即可免予受罰!
💡 何會計師溫馨提醒
連鎖加盟體系的交易架構相對複雜,往往涵蓋品牌授權金、保證金、設備款、耗材進銷與管理費等多種項目。每一筆金流對應的會計認列與憑證開立方式皆有不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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