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7/2026
【遺產稅我先繳了,其他繼承人要不要分擔?法院提醒:外部連帶,內部按比例】
家族傳承中,常見一種情況:
遺囑指定某一位繼承人取得大部分財產,
其他繼承人後來主張特留分,
但遺產稅早已由其中一人先繳清。
這時問題就來了:
「既然後來大家都有分到遺產,那當初我一個人繳的遺產稅,能不能向其他繼承人要回他們應負擔的部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訴字第 4 號判決,就是一個很值得資產傳承規劃者注意的案例。
本案中,被繼承人過世後,留下總價值約 4,520 萬元的遺產,其中幾乎全部都是不動產。原告依遺囑辦理繼承,並先行繳納遺產稅本稅 3,187,491 元,加計利息 2,520 元,合計 3,190,011 元。
後來,其他繼承人提起前案訴訟,法院確認他們各自對遺產有 1/12 的特留分繼承權。
於是原告主張:
既然你們也確認有 1/12 的繼承權,
那當初我代墊的遺產稅,你們也應該各自負擔 1/12。
也就是每人應返還 265,834 元。
被告則抗辯:
土地還沒有重新登記到我們名下,
我們還沒有真正取得財產,
而且既然繼承比例變了,遺產稅應該重新核算。
法院最後怎麼判?
法院支持原告。
法院指出,因遺產所生的稅捐及費用,在繼承人之間的內部關係,應按應繼分或實際繼承比例負擔。若其中一位繼承人已經先代墊遺產稅,就可以依不當得利規定,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返還其應負擔的部分。
更重要的是,法院也採納國稅局函覆的觀點: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遺產總額,減除扣除額及免稅額後,計算課稅遺產淨額並課稅。
遺產稅不會因為後來繼承人之間的應繼分比例變動,而重新核算每個人應納稅額。
白話說:
對國稅局來說,所有繼承人對外可能負連帶清償責任;
但在家族內部,誰分到多少,就要依比例負擔相對應的稅。
本案最後法院判決,三名被告應各給付原告 265,834 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息 5% 計算利息。
這個判決對資產傳承規劃有三個重要提醒:
第一,遺產稅不是誰先繳,最後就只能誰吞下去。
如果一位繼承人先用自己的錢繳了遺產稅,後來其他繼承人也確認取得遺產利益,代墊者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第二,特留分打破遺囑分配後,稅務負擔也要重新在內部清算。
很多人只注意「我要拿回特留分」,卻忘了特留分不只是權利,也會帶來相對應的稅費分擔。取得遺產利益,就不能完全不負擔遺產稅成本。
第三,遺產稅不會因為繼承比例變動而請國稅局重算。
國稅局看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遺產總額與課稅遺產淨額,不是後來家族訴訟結果如何分配。真正會重算的,不是國稅局的稅額,而是繼承人彼此之間的內部負擔比例。
根基提醒您:
高資產家庭做資產傳承時,不能只寫遺囑,也不能只算遺產稅。
更要事前設計:
誰先繳稅?
稅款從遺產支付,還是由某位繼承人代墊?
若有人主張特留分,稅費如何分攤?
訴訟期間利息誰負擔?
不動產無法立即變現時,稅源從哪裡來?
很多家族爭議,不是因為財產不夠分,而是因為「稅」沒有人想先出。
真正穩健的傳承規劃,必須把遺囑、特留分、遺產稅、現金流與繼承人內部清算機制一次設計好。
傳承不是只問「財產給誰」,
還要問「稅由誰繳、誰先墊、最後怎麼分擔」。
不要讓一張遺產稅繳款書,變成家族第二場訴訟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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