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UHY L&C Company, CPAs,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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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2026

一年一度的公益金鑽鳳梨,
三箱到貨🙇🏻‍♀️🍍🍍🍍 🙇🏽‍♂️

當藍要跟同事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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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導書院以「培育弱勢不再弱勢」為終生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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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保費由父母代繳,小心贈與稅找上門! #要還 #免錢的最貴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5bfb20a54f641...
03/06/2026

子女保費由父母代繳,小心贈與稅找上門!

#要還
#免錢的最貴 🥹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5bfb20a54f6418d94f1932fe8350d1a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兒子最近失業,經濟較困難,眼看以兒子為要保人之保單繳費日期將至,父母想要代為繳納保費,是否涉及贈與問題。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以子女為要保人」之保單,依保險法規定由子女負繳納保險費之義務,倘由父母代為繳納,且「未向子女請求返還」,係屬父母無償承擔子女之債務,應以贈與論,就其代繳數額,併入父母當年度贈與總額計算,當贈與總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時,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母親甲君於115年1月間,贈與兒子乙君新臺幣(下同)244萬元,係在贈與稅免稅額範圍內,免報繳贈與稅。甲君另於同年2月間代兒子乙君繳納保險費56萬元,甲君應於代繳保險費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之贈與總額為300萬元(244萬元+56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為5.6萬元〔(300萬元-244萬元)×10%〕。

該局呼籲,父母為子女代繳保險費,如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
電話02-23113711分機1630)

'); printPage.document.close(); $('.tool-by-h2').show(); } 子女保費由父母代繳,小心贈與稅找上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兒子最近失業,經濟較困難,眼看以兒子為要保人之保單繳費日期將至,父母想要代為繳納保...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境外電商之跨境電子勞務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不是繳稅金就是繳罰金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
02/06/2026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境外電商之跨境電子勞務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不是繳稅金就是繳罰金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80651c5ddf64983bb3d08091131e8a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境外電商之電子勞務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及同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因應網路時代潮流,營利事業利用國外社群網站刊登廣告促銷業務與日俱增,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收入。

如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向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購買前述電子勞務,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買受人即為扣繳義務人,除應於給付價款時,按給付額或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所得額扣繳20%稅款外,並應依同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有違反規定,即使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動補報,仍將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透過FB社群網站刊登商品促銷廣告,於114年12月4日給付該境外電商廣告費時,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新臺幣30,000元,惟未於同年12月13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甲公司雖於同年12月31日已自動補申報,仍遭按扣繳稅額處3%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給付境外電商所得,應依規定扣取稅款,並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申報扣繳憑單,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71)

'); printPage.document.close(); $('.tool-by-h2').show(); }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境外電商之跨境電子勞務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境外電商之電子勞務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作業,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我長大了 #我自己可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今(115)年5月份提供的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為...
03/03/2026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作業,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我長大了
#我自己可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今(115)年5月份提供的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為配合納稅義務人需求,相關配套措施申請期間為今年2月15日至3月16日,有需求的民眾請把握最後期限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上開配套措施項目及申請人如下:

一、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限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二、申請自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不適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或申請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的郵寄地址,除了可以透過網路線上申辦外,也可以書面方式採郵寄、傳真或至國稅局臨櫃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所需文件、憑證及申請期間詳如附表。

該局提醒,一旦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毋需再逐年申請,國稅局將不再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等表單,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報稅期間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另自114年3月18日起已不再受理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一經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以後年度將無法申請恢復適用,提醒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

附件在這裡找得到
👉

'); printPage.document.close(); $('.tool-by-h2').show(); }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變更郵寄地址作業,申請期限至115年3月16日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今(115)年5月份提供的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賺取佣金收入者,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ca70...
26/02/2026

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賺取佣金收入者,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ca70040c9bc427f96a7c1997ae5f41d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其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以買受人名義報關,所賺取之佣金收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佣金收入,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倘買受人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同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營業人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非保稅區營業人)訂購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精密設備一批,嗣營業人甲轉向長期合作之國外供應商A下單訂貨並以買受人乙名義向海關完成進口申報,供應商A同意給付買賣價金3%佣金予營業人甲,營業人甲於收受佣金收入30,000元(1,000,000元×3%)時,應開立以國外供應商A為抬頭30,000元(銷售額28,571元、稅額1,429元)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有前揭交易情形者,除買受人為保稅區營業人並符合前開規定可適用零稅率外,應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倘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 printPage.document.close(); $('.tool-by-h2').show(); } 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賺取佣金收入者,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其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

父母贊助子女購置不動產,房貸誰背贈與稅大不同!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268350efcf44a37a2f2fb2...
13/02/2026

父母贊助子女購置不動產,
房貸誰背贈與稅大不同!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268350efcf44a37a2f2fb27cc82663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如果父母打算為子女置產,選擇送頭期款給子女買房,而讓子女背房貸,或是直接買房子送給子女,贈與稅有什麼不一樣呢?

該局說明,子女自己簽約購屋,父親贈與現金給子女付頭期款,於轉帳存入子女帳戶時,即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父親應依「實際贈與金額」報繳贈與稅;

又父親如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並指定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視為父親贈與不動產,依同法第5條第3款及第10條規定,應以該「買入房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下簡稱現值)」為贈與價額,報繳贈與稅,而非實際購買金額。

該局舉例,A房地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頭期款需支付360萬元,銀行可貸款金額為1,440萬元,買入房地現值計為800萬元。

如甲君選擇由其子乙君自己簽約貸款購屋,甲君僅贈與360萬元給乙君支付頭期款,後續房貸由乙君自己繳付,則甲君贈與總額為36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11.6萬元〔(360萬元-244萬元)×10%〕;

如甲君選擇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付清價款1,800萬元,並指定登記乙君名下,則甲君贈與總額為買入房地之現值80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為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10%〕。

該局呼籲,父母在協助子女購屋時,宜先行瞭解相關稅務規定,避免日後產生稅務爭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

#錢錢沒有不見只是變成喜歡的東西
或是變成稅局喜歡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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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4ba8...
10/02/2026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4ba8ff5e34e4a758e43d97f7ae5f2fa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依性質不同而有2年、5年、15年等不同之消滅時效,倘為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爰營利事業應給付之款項,已逾民法規定之請求權時效而未給付者,該請求權依民法規定既已消滅,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將該應付未付之款項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帳載應付利息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應於107年2月間給付之借款利息,截至112年底仍未給付,因已逾民法第126條規定之5年請求權時效,該局爰依上開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規定,將該逾5年之應付利息900萬元轉列其他收入,補徵稅額180萬元。

另甲公司倘於以後年度實際給付時,得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是否已逾請求權時效而應轉列其他收入,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李審核員;
電話2311-3711分機1290)

'); printPage.document.close(); $('.tool-by-h2').show(); }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營利.....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出售財產,課徵遺產稅關鍵🧐👉納稅義務人對被繼承人重病期間之資金變動,負有舉證說明之義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其名下有舉借債務、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之情形,「如繼承人不能證明相關資金的具...
02/02/2026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出售財產,課徵遺產稅關鍵🧐

👉納稅義務人對被繼承人重病期間之資金變動,負有舉證說明之義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其名下有舉借債務、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之情形,「如繼承人不能證明相關資金的具體用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該款項仍應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指出,許多納稅義務人誤以為生前處分財產即可逃避遺產稅的核課,殊不知其對被繼承人重病期間之資金變動尚負有舉證說明之義務。

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核遺產稅案件時,倘發現被繼承人臨終前有出售財產及大額資金異常或密集提領存款情事,「「會向醫療院所函查被繼承人當時的身體及精神狀況」」。

👉若經查證被繼承人已處於意識不清、認知功能受損或無自行處理事務之能力,而繼承人未能舉證說明資金流向及用途,該資金及提領款將被認定為應課稅遺產。

該局舉例說明,依查得資料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1個月住院期間,名下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全數售出,得款1,000萬元,惟繼承人僅列報銀行存款50萬元之異常情形,經該局向被繼承人就醫醫院查證,甲君於出售股票時為昏迷無意識狀態,而無自行處理財務之能力,遂請繼承人說明,雖其表示該出售股票價款係為支付甲君之醫療費及購買營養品所用,惟僅提示相關醫療單據200萬元,其餘800萬元無法說明用途,故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並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生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出售財產後之資金流動情形為遺產稅課徵關鍵,📝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留發票、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示用途證明,應依規定併入遺產申報,以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 printPage.document.close(); $('.tool-by-h2').show(); }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出售財產,課徵遺產稅關鍵,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其名下有舉借債務、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之情形,如繼承...

American climber Alex Honnold has successfully scaled Taiwan 101-floor skyscraper without a rope, harness or safety equi...
27/01/2026

American climber Alex Honnold has successfully scaled Taiwan 101-floor skyscraper without a rope, harness or safety equipment🎉👏🎉

American climber Alex Honnold has successfully scaled a 508m (1,667ft) skyscraper in Taiwan without a rope, harness or safety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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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與業務有關」且不得超過規定限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客戶關係,常需餽贈客戶禮品或招待客戶,該等餽贈或招待客戶之交際應酬費用,「應與業務有關」並「取具合法憑證」,始得「於規定限額內」,認列費用。...
27/01/2026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與業務有關」
且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客戶關係,常需餽贈客戶禮品或招待客戶,該等餽贈或招待客戶之交際應酬費用,「應與業務有關」並「取具合法憑證」,始得「於規定限額內」,認列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交際應酬費用應符合一般商業行情,為避免其列報交際應酬費用顯失合理性,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交際費應依進貨貨價、銷貨貨價、運輸貨物運價、供給勞務或信用交易收益額、外銷結匯收入等基礎計算得列報之限度,超過限額部分,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不得列為當期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營業費用項下列報交際費新臺幣(下同)430萬元,已達上述規定限額,該局另查得該公司列報營業成本亦含有招待客戶餐費及購入禮品贈送客戶等交際費支出70萬元,乃予轉列交際費項下,轉列後交際費已超過限額,因此調減該等支出,調增課稅所得額70萬元,該公司因所列報之交際費超過法定限額,致短繳自繳稅款,除補徵稅額14萬元(70萬元×稅率20%)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聯絡人:營所稅組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2)

'); printPage.document.close(); $('.tool-by-h2').show(); }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與業務有關且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客戶關係,常需餽贈客戶禮品或招待客戶,該等餽贈或招待客戶之交際應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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